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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网络犯罪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2月1日 10:18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感和满意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附件:1.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起草《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安部

2026年1月31日

附件1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治理网络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防治,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保障网络服务正常运营,维护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国家网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电信、金融、市场监管和外交、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犯罪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能力相符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

第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涉及网络犯罪的线索。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网络犯罪或者在网络犯罪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渠道,接受个人、组织有关网络犯罪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网络犯罪防治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犯罪防治监测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加强与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网络犯罪形势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人工智能等网络犯罪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监测分析、网络犯罪态势及产业链条分析、网络犯罪风险动态评估,制定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犯罪防治行业自律、信用惩戒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网络犯罪防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普及网络犯罪防治知识。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针对异常网络行为对相关用户推送网络犯罪提示信息。

第二章 网络基础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虚假身份信息等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二)收购、租用、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未办理过户手续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物联网卡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等非指定用途的;

(五)其他扰乱电信、金融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电话号码、邮箱,或者使用物联网卡等办理互联网服务的;

(二)违法违规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网络账号,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网络账号的;

(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四)为已被依法依规采取封禁等措施的网络账号提供解封等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五)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内容分发、应用程序分发等服务,开设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应当登记真实身份、装机地址、使用范围等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出租他人使用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网络线路、电话线路装机地址的;

(三)其他扰乱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作、销售、提供、使用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一)具有使目标电话号码无法正常使用的自动追呼功能的;

(二)具有批量控制移动电话卡的功能的;

(三)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四)具有批量网络地址自动切换,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功能的;

(五)具有搜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拦截短信息等功能的;

(六)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或者具有规避监管制度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并登记购买者、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具有批量控制网络账号、上网线路、智能终端等功能的;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三)具有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

(四)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能被大量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前款所称的备案制度,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对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动态核验。

在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动态身份核验的频次;发现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身份核验。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服务,有关个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恢复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

对存在网络犯罪风险的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以及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络应用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破坏、干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运行。

第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个人、组织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数量上限。

第三章 网络犯罪生态治理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云计算服务、算力归集和租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域名解析、内容分发、开发运维、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经济支持:

(一)在他人设立的非法支付平台上流转资金的;

(二)在他人设立的淫秽、赌博等违法网站上投放广告推广信息的;

(三)其他为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经济支持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或者数据的;

(二)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个人信息或者数据支持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人员招募、教育培训、证件办理等帮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散布、传播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网络拓扑、核心源代码等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含)以下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

依法或者经批准、授权开展的,应当在活动实施五个工作日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实施下列资金流转、支付结算等行为:

(一)为他人提供取款、转移运送现金等服务的;

(二)利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网络交易、网络充值等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实施非法资金转移的;

(三)利用虚拟货币、其他网络虚拟财产为他人提供资金流转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他人有偿提供信息删除或者实际达到删除效果的屏蔽、替换、下沉信息等服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他人依法申请删除违法信息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发布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一)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通过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发布信息的;

(三)控制大量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或者使用批量控制软件等提供虚假的评论、转发、点赞等服务的;

(四)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信息,获取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的;

(五)其他实施流量造假,扰乱网络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推广类信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中介等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投放的信息属于网络广告的,应当遵守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所投放的信息不属于网络广告的,信息投放者、中介服务者应当核验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

(二)核验所投放信息的网站、应用程序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取得许可;

(三)检查网站、应用程序是否为淫秽、赌博、销售违禁品等明显违法的网站、应用程序;

(四)利用网站、应用程序、网络账号、通讯群组等帮助他人投放信息的,应当检查所投放的信息是否属于淫秽、赌博、销售违禁品等违法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为网络犯罪提供吸引流量等帮助:

(一)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引导或者欺骗用户实施添加即时通信好友、关注社交平台账号、加入通信群组、下载应用程序等操作的;

(二)未经实名变更登记并公示,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转让公众号、通信群组、论坛等管理权限的;

(三)其他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吸引流量等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推广相关应用程序、软件:

(一)为违法的应用程序提供电子签名、制作、封装、发布或者以测试为名提供下载等服务的;

(二)植入用户无法卸载的非基本功能软件,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植入软件的;

(三)明知他人非法植入软件而为其提供推广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未经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授权,开发、销售、提供附加于其服务并影响服务正常运行或者损害用户公平交易的客户端软件或者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破坏网络正常经营秩序:

(一)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干扰网络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客户等非正常方式,骗领网络优惠券、补贴资金等的;

(三)其他破坏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网络犯罪防治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预防、遏制、治理网络犯罪的义务。

履行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的具体要求,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作出规定。相关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必要措施,保障其提供的服务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直接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网络运营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网络犯罪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并定期开展内部网络犯罪防治培训;

(三)建立网络犯罪防治工作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加强对第三方供应链单位以及参与网络运维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预警;

(五)发现网络攻击威胁和网络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侦查调查;

(六)其他必要的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发现、阻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网站、网络地址、应用程序;

(二)发现、阻断干扰、侵入、攻击、破坏网络服务设施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及时处置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发现、阻断伪基站、违规开设或者租用网络线路、电话线路、擅自改变装机地址、擅自改变网络服务范围、将物联网卡用于非物联网应用等行为;

(二)发现、阻断为违法犯罪活动架设通信线路,提供设备运维、增强信号等行为;

(三)及时处置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监测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异常注册、控制、使用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电话线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网络线路等行为,并及时阻断、处置相关卡、号、线路被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对涉嫌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卡、号、线路,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对被害人报案,申请资金紧急止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等决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提供域名注册、主机托管、内容分发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一)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恶意注册、仿冒域名的措施,以及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域名的处置措施;

(二)提供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违法信息、网站、应用程序,拒绝服务攻击、恶意代码、僵尸网络,非法设立的虚拟专用网络等措施;

(三)提供内容分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违法信息、网站、应用程序的措施。

第四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别,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一)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以及虚构转发、评论、点赞或者大量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发布信息的措施;

(二)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销售或者拼装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虚假交易等违法、可疑交易行为的措施;

(三)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支付金额明显异常、账号使用频率异常等为违法、异常交易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

(四)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或者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插入违法信息等的措施;

(五)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传播、推广的措施;提供付费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法核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并对付费搜索信息加注显著标识;

(六)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传播,变相从事赌博活动,网络虚拟财产异常、可疑变动情况的措施;

(七)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未经许可、备案或者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应用程序的措施;

(八)提供数据调用接口服务的,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权限鉴别等技术措施,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违规调用数据的措施;

(九)提供区块链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在区块链上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措施;

(十)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利用其服务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信息,发现相关信息未添加标识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添加标识提示用户该信息属于生成合成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在新技术新应用上线运营等重点环节,应当建立网络犯罪风险评估制度,防范新技术新应用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批量生成恶意代码等异常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其网络服务、数据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措施,监测、识别重要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传递的溯源链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域名、网络地址、网络账号、电话线路、网络线路、应用程序,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阻断,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四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上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安全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产品、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备本单位用于网络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的IP地址、域名等;

(二)提供众测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报告重大威胁情报和程序样本。

第四十七条 网站和应用程序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

(二)冒用或者未授权使用、关联使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的名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导的;

(三)其他经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发布网络保护令。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保护令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及时处置网络暴力事件,阻断有关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发布告诫书,责令其停止实施网络暴力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利用网络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威胁、侮辱、诽谤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欺凌行为的;

(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

(四)泄露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可识别涉案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

(五)其他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协助与保障。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有关组织采取发现、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和犯罪活动的管理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关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跨境网络犯罪防治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对在境外或者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我国法律禁止的网络犯罪活动,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国际执法合作。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及相关网络产品、服务,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第五十四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的,对其犯罪所得及利用犯罪所得投资的企业、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经人民法院审理,可以依法没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制其在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冻结财产、限制有关人员入境、限制在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等决定。

第五十六条 对利用网络跨境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中国公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后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

境外人员利用网络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不准其入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实名注册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上述被行政处罚的个人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责令有关服务提供者对其采取限制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开设卡号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制作、销售、提供、使用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网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金融、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实名注册等制度,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依法采取相关监测发现、阻断处置的措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产品、服务备案等义务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网站和应用程序名称管理义务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与保障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扰乱实名注册等制度,扰乱网络秩序,不落实网络犯罪防治义务,导致他人被网络犯罪侵害造成损失的,按照其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侵害众多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或者主要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犯罪。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XX施行。

附件2

关于起草《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网络犯罪形势,公安部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重点从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方面,制定具体网络犯罪防范制度,着力构建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网络犯罪防治格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不断向网上蔓延。借助互联网跨地域、扁平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形成物料供应、技术支持、引流推广、支付结算等体系庞大、盘根错节的黑灰产业链条,各环节链条分工合作,高效完成网络犯罪。为此,仅靠个案打击、事后惩处不足以遏制高发频发的网络犯罪蔓延势头,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做到关口前移,强化行政监管,有效打击整治网络犯罪生态。

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网络犯罪形势、特点,结合网络犯罪打击整治中的难点问题,研究形成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期间,公安部多轮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法律研讨会,邀请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二、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严峻态势,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生态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合、跨地域联动,政府、企业、网民共同参与的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力争做到网络犯罪发现在早、打击在小,有效遏制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势头。

(一)明确网络基础资源管理制度。在《网络安全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名制等要求,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实施干扰、破坏实名制的行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物料供应”黑灰产。对当前大量被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使用的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等加强行政监管,强化对网络异常行为的监测管控。

(二)明确网络犯罪生态治理制度。网络犯罪黑灰产与网络犯罪依附共生、利益共享,极大降低了网络犯罪门槛。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对黑灰产团伙往往难以依法治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立足网络犯罪黑灰产现状,对其中起到基础作用的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黑灰产业链条予以法律规制,为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生态提供进一步法律支撑。

(三)明确网络犯罪防治义务。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设置相应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督促其建立健全防范、发现网络犯罪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网络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进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建立、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四)明确跨境网络犯罪防治制度。针对网络犯罪跨国跨境的特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跨国跨境网络犯罪防治措施,规定了跨境网络犯罪制裁、跨境网络服务监管、相关人员限制出入境等制度,为从源头治理、阻断跨境网络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公安部网站

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

2026年1月10日 12:24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名人账号粉丝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在互联网上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效应。为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造成负面影响,我办制定了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对行为边界作出明确规定。

各网站平台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照负面清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涉及网络名人账号管理的社区规则、用户协议,依法依约加强对网络名人账号发布信息、直播互动、开设话题等行为管理,引导网络名人账号运营者合理使用影响力,规范网上言行。各地网信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指导监管,督促相关网站平台做好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5年12月25日

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

(一)传播低俗内容。故意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编造黑话烂梗,使用污言秽语、粗鄙表达,以打擦边球、使用暗语等方式传播软色情、性暗示等低俗媚俗内容。

(二)宣扬不良价值导向。编造话语体系,宣扬“躺平摆烂”“颓废厌世”“炫富拜金”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思想,鼓吹极端偏激情绪,调侃戏谑主流价值,制造贩卖焦虑。

(三)打造审丑不良人设。打造恶搞浮夸、装疯卖傻、以丑为美、自我矮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人设,恶意营销“前科人员”“黑社会”等身份,挑战公众认知底线。

(四)传播不实信息。杜撰经历、仿冒身份,传播伪科普、伪史学等伪知识,虚构夸大产品、服务效果,未作标注编造剧情、摆拍演绎,混淆视听。

(五)歪曲解读政策和公共事件。断章取义、对立解读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拼凑剪辑歪曲公共事件原因、细节、进展,发起所谓民意投票调查等,操纵或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六)鼓动群体对立。不当关联地域、民族、性别、职业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社会热点事件,挑动网民互撕谩骂、拉踩引战,制造社会矛盾对立。

(七)随意开盒挂人。在网上发布或传播他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行踪轨迹、住所等隐私信息,或组织煽动网民发布贬低歧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引发网络暴力。

(八)组织约架论战。因个人争端和利益冲突等原因,策划或组织网上论战骂战、线下约架,攻击竞争对手,挑起网络戾气,占用公共资源。

(九)征集负面线索。以“代理维权举报”等名义,公开征集涉地方、企业、单位、他人负面信息或商业秘密,用于抹黑攻击、敲诈勒索。

(十)号召粉丝聚集。鼓励网民打卡未开发区域、交通要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诱导粉丝前往与社会热点事件相关的区域地点,干扰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实施利益要挟。凭借“网红”身份,以在网上曝光他人为要挟,要求给予特殊服务、“优惠免单”等优待,或在公共场合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十二)开展无资质运营。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荐股投资、医疗售药、职业中介、新闻采访、讲经传教等需要特定资质的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十三)隐蔽从事黑灰产。操作利用矩阵账号,将网民引流到群组等环节,发布极端言论,或从事赌博、诈骗、水军、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5年财经年度总结

2025年,上证指数全年累计上涨18.41%,创最近6年来最大年度涨幅,创最近6年以来新高,上证指数最终报收3968.84点,深证成指全年上涨29.87%,创业板指全年上涨49.57%。北证50、科创综指年线分别上涨39.78%和46.30%。沪深300指数累计上涨17.66%。

2025年,香港恒生指数全年累计涨幅高达27.77%,创下自2017年以来的最佳年度表现,仅次于深成指30%的年内涨幅。恒生科技指数同样表现亮眼,全年累计上涨23.45%,为自2020年设立以来的最佳年度表现。恒生国企指数年内也上涨22.27%,显示出港股整体市场的强劲复苏势头。

2025年,美国标普500指数累计上涨17.25%,纳斯达克指数累计上涨21.27%,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上涨13.69%。由小盘股构成的罗素2000指数2025年累积涨幅为12.13%,连续第五年跑输标普500指数。美股七大权重科技股(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英伟达、特斯拉、Meta)2025年上涨25.81%。权重科技股和人工智能题材股在2025年是推动美国股市继续走高的主要力量。

2025年,现货黄金全年涨幅高达66%,这是自1979年以来的最佳年度涨幅。

2025年,离岸人民币汇率从年初的7.30上涨到6.99,上涨了4.2%。

2025年,加密货币总市值从大约 3.25 万亿美元下滑至 2.98 万亿美元。其中,比特币价格为88535美元,年内跌幅超5%。

谷歌发布2025年度搜索排行榜

2025年12月20日 13:42

谷歌近日发布了2025年度热搜排行榜,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体育赛事对决与知名公众人物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展现了全球民众当下关注的信息动态、文化趋势与各类关切。

谷歌旗下的“双子座”人工智能模型(Gemini)位居全球热搜榜首位。这款生成式模型自整合多项服务、优化用户对话交互以来,便备受关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持续突破引发了数百万人的好奇,使Gemini成为年度热门工具和热门搜索概念。对人工智能日常应用的痴迷以及对其能力边界的期待,主导了2025年初的搜索趋势,这标志着数字交互方式的一场变革。

在体育领域,板球运动成为全球用户搜索的热门焦点。7月在英格兰举行的印度板球队访英测试系列赛占据全球第二大热搜。板球赛事吸引了海量搜索,反映出这项运动在亚洲、大洋洲等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和极高的人气。亚洲杯板球赛同样跻身热门趋势,凸显了区域性赛事在球迷日程中的重要地位。

在足球领域,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杯成为全球核心体育赛事之一。这项国际赛事汇集了世界顶级俱乐部,引发了与赛事、赛果及知名球星相关的搜索热潮。足球作为一种体育文化现象的主导地位再次得到彰显。

在新闻事件领域,9月美国保守派活动人士查理·柯克在犹他谷大学一场活动中遭枪击身亡的消息成为全球第三大热搜,占据了各大媒体头条,引发大量搜索,并衍生出各类争议讨论。伊朗地缘政治局势、国际冲突等话题同样被频繁地搜索。此外,美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政府停摆和年初加利福尼亚州爆发的森林火灾也引发搜索热潮,凸显了这些事件在全球范围受到广泛关注。

大众对已故知名人士的关注也催生了搜索高峰,包括英国摇滚歌手奥兹·奥斯本、美国摔跤手哈尔克·霍根、美国演员米歇尔·特拉克滕伯格与戴安·基顿,这一现象反映出人们希望了解这些有影响力人物的生平背景与人生轨迹。

苹果新一代智能手机iphone 17同样跻身热门搜索行列。民众对产品发布时间、技术创新的期待,体现出智能手机作为数字消费文化核心支柱的持续影响力。相关猜测与爆料在数周内持续吸引消费者关注苹果的新品动态。

在国际关系领域,巴基斯坦与印度相关搜索量显著上升。历史争端、新的冲突事件以及两国在体育和政治领域的互动,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表明人们对这些可能影响多个地区的复杂局势发展抱有高度兴趣。

2025年谷歌搜索年度总结的结果表明,前沿科技话题、公众人物动态、体育赛事、地缘政治与重大公共事件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闻,构成了明确的搜索趋势。总的来说,2025年充满了变革与重大事件,而吸引大众关注的人工智能、体育赛事等领域事件以及具有重大话题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成为定义本年度全球信息议程的核心支柱。

全球十大热搜词如下:

Gemini
India vs England
Charlie Kirk
Club World Cup
India vs Australia
Deepseek
Asia Cup
Iran
iPhone17
Pakistan and India

来源: 参考消息 

2025年十大流行语发布

2025年12月1日 17:00

12月2日,《咬文嚼字》编辑部发布“2025年十大流行语”:①韧性;②具身智能;③苏超;④赛博对账;⑤数字游民;⑥谷子;⑦预制××;⑧活人感;⑨××基础,××不基础;⑩从从容容、游刃有余,匆匆忙忙、连滚带爬。

1.韧性

这个词在2025年被频繁提及,与宏观经济环境的讨论密不可分。年初,国家统计局在发布经济数据时,多次用“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来总结态势。这个词也让普通个体感受到了共鸣,从而走进了日常语境。

2. 具身智能

指的是具有物理载体的智能体(比如人形机器人),与“离身智能”(比如DeepSeek)相对。具身智能进入了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6G一起被列为需要重点培育的未来产业。具身智能的走红,标志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让人们对AI融入现实生活的未来,有了更真切的想象。

3.苏超

“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的简称。自5月10日揭幕以来,苏超迅速火爆出圈,成为年度国内最具热度的群众体育赛事之一。苏超的走红并非依靠职业球员或华丽场馆,恰恰相反,是源于它的“接地气”。参赛球员多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人,比赛场地就是我们身边最常见的社区球场。但正是这种业余性,反而催生了出人意料的戏剧性。若问苏超为什么火爆,关键就在于它很真实,还原了足球作为一项运动带给人们的纯粹快乐。

4.赛博对账

这个词流行于年初的“TikTok大撤离”事件。当时,美国宣布TikTok禁令即将生效。大量网民迅速涌入小红书等中国社交平台。在互动分享中,网民们开启了一次跨越国界的“赛博对账”,打破了不少对彼此的刻板印象。这个词的流行,反映了在信息碎片化的时代,人们通过共同确认,来寻求身份认同和情感联结的需求。

5. 数字游民

这个词的诞生,与现在城市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共享办公空间和远程办公方式有关。许多厌倦了“996”和通勤压力的年轻人,开始认真研究成为数字游民的可能性。社交平台上,关于如何进行远程工作、如何在旅居中生活的经验分享帖大量涌现,激发了人们对传统工作模式的重新思考。

6. 谷子

谷子,是英文“goods”(商品)的谐音,在二次元圈内代指动漫、游戏等作品的周边产品。2025年,这个词从小众圈层走向公开讨论,与线下漫展和主题店铺的火爆直接相关。北上广等地的大型动漫游戏展,都出现了粉丝为抢购限定周边谷子而彻夜排队的现象,引发了社会新闻的关注。“吃谷”(购买周边)等圈内话语也由之进入了公众视野。“谷子”的流行,背后是Z世代消费观念的体现:他们购买的不仅是商品本身,更是商品所附带的角色情感、身份认同和社交价值。

7. 预制XX

预制菜并不是一个新鲜概念,但2025年,它因为一场争论而再度出圈——罗永浩大战西贝的公开辩论,让人们惊讶地发现,原来自己在外吃的许多菜品,都来自中央厨房的标准化生产线。

这场争论之后,“预制”作为一个前缀,开始被灵活地套用在各种事物上——预制咖啡、预制旅行攻略、预制节日祝福、预制人……表达了人们对生活中标准化、流程化现象的一种调侃。

8.活人感

这个词的流行,可以说是对社交媒体上“完美人设”的一种逆反。千篇一律的完美令人审美疲劳,而一些不加修饰、带着瑕疵、充分展露本真的内容,反而获得了网友的普遍好评,评论区里“这才有活人感”的说法被大量点赞。的确,相比于被精心设计过的完美形象,人们更渴望看到真实、不刻意、有生命气息的人,无论明星还是素人。

9.XX基础,XX不基础

这个句式结构,最初源于时尚穿搭博主。某博主在介绍服装时,常说“上身基础,下身就不基础”。后来这种说法被一些网友模仿,“XX基础,XX不基础”就变成了一个百搭句式,比如在评论一个家长不小心把孩子摔了而孩子幸好毫发无损的新闻时,就会开玩笑说:“家长基础,孩子就不基础。”

10.从从容容、游刃有余,匆匆忙忙、连滚带爬

“本来应该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现在是匆匆忙忙、连滚带爬!”这本来是台湾地区一位民意代表王世坚批评台北市市政管理混乱说的话,但是由于他讲话的语气相当有节奏感,富有张力,后来还被博主改编成了歌曲《没出息》,于是迅速火爆全网。不过最近,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表示,这个人一边靠着“没出息”的改编热度,在网络上蹭眼球,一边又大放厥词刷存在,这种自相矛盾的作秀,真是没出息。

《咬文嚼字》评选年度十大流行语开始于2008年,到现在已经17年。该杂志称,他们始终坚持语言的“社会学价值”及“语言学价值”评价标准。

其主编黄安靖说:语言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今年流行语折射出的时代特征十分明显。今年是流行语的大年,各个平台都有大量的流行语。但是流行语的“圈层化”趋势又非常明显。比如 “最棒的小羊”在抖音中很流行,而“丝瓜汤文学”在小红书里很火。如果一个人不了解其中的“梗”,就会对这个词没有太大感觉。

流行语要流行起来,一要看流行度,一要看刺激度。但是现在的不少流行语都是在某一些圈层里流行,流行语破圈的难度在增大。“苏超”和“从从容容、游刃有余,匆匆忙忙、游刃有余”可以算是成功“破圈”的流行语。

中国2025社会热点大事记

2025年中国网络社会热点大事:1.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2.屏山县纺织厂纵火案;3.甘肃天水幼儿铅中毒事件;4.南京阿红事件;5.杭州自来水污染事件;6.江油未成年人霸凌事件;7.罗永浩吐槽西贝预制菜事件;8.于朦胧坠楼案;9.户晨风被封;10.香港宏福苑大火。

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4月16日,大同中院对“订婚强奸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14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大同“订婚强奸案”指2023年发生于山西大同的一起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男方席某某与女方经媒人介绍订婚,男方家庭支付部分彩礼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事后,女方指控男方在订婚宴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男方因此被以强奸罪逮捕和起诉。案件审理中,男方辩称双方属婚内行为,但法院一审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5月20日——屏山县纺织厂纵火案

5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经济开发区发生一起人为纵火案件,犯罪嫌疑人文某(男,27岁)在四川锦裕纺织有限公司车间纵火并刺伤一名财务人员,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由于车间内堆放大量棉纺物,火势迅速蔓延,消防部门经过数小时扑救才控制住火情。案发后,网络流传“文某因800元工资被克扣而纵火”的说法。屏山县公安局表示该说法不实,文某的工资已按合同结算,其行为系个人心理问题导致。

7月1日——甘肃天水幼儿铅中毒事件

7月1日,甘肃天水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因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上百名幼儿血铅异常甚至中毒的事件引发全国关注。官方通报称,事件原因是幼儿园提供的三色枣发糕、玉米肠卷等食品中的添加剂超标。期间,因天水当地检测结果与幼儿在西安、上海等地异地就医检测结果差异悬殊、天水过往曾发生同类铅中毒事件等因素,引发争议与疑虑。

7月6日——南京阿红事件

7月6日,南京警方以传播淫秽物品罪,逮捕嫌疑人焦某某(化名“阿红”,男,38岁)。焦某某长期男扮女装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诱骗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偷拍自己与这些男性的性爱影片贩售牟利。据媒体报导,焦某某的外貌平庸,身材也无突出之处,却能吸引不同男性上门,来访者中不乏年轻白领、健身教练、外卖小哥、大学生等各式各样人物,以及外国人也是来访者之列。阿红被网民称为“红姐”、“红老头”、“红大爷”、“小红叔”,由于情节太过猎奇,成为全网的火爆话题。

7月16日——杭州自来水污染事件

2025年7月16日上午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有大量居民反映自来水出现恶臭、变色、充斥深色沉淀物等现象,部分居民表示身体不适,同时引发饮用水抢购潮[。该区的水务公司“余杭水务控股集团”7月16日深夜公告确认事件,称波及仁和与良渚两个“街道”。该公司至7月17日下午4时再发公告,称“水质经检测已恢复”,并就事件致歉,承诺每户减免5吨水费作为补偿。不过,直到7月18日近中午仍有居民反映自来水发黄。

7月22日——江油未成年人霸凌事件

7月22日,四川省江油市发生未成年人霸凌案,在一座废弃楼房内,受害者(14岁赖姓女子)被三名施暴者(15岁刘姓女子、13岁刘姓女子和14岁彭姓女子)持续辱骂、威胁和殴打。三人先逼她脱下衣服、靠墙站立,再对其拿长棍抽打、扯头发、轮番掌掴,最后又强迫受害者下跪,并踢踹其背部。相关视频在网络流传后,随即引发公愤。8月4日,江油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并公开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处置措施。通报称,案件起因为15岁刘姓女子与受害者“发生矛盾”,而受害者被殴打后,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通报还称:警方已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及时慰问与心理疏导,15岁刘姓女子与14岁彭姓女子亦被治安处罚。通报结尾处,警方呼吁“为避免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请勿传播相关视频信息”。

9月10日——罗永浩吐槽西贝预制菜事件

9月10日,罗永浩在微博上发文称西贝餐饮“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这一说法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与讨论,“罗永浩吐槽西贝”相关内容登上热搜,翌日西贝创始人、董事长贾国龙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西贝不是预制菜”,并宣布推出“罗永浩菜单”,并开放全国门店后厨给大众参观,并扬言要起诉罗永浩。受到舆论风波的影响,西贝餐饮自9月10日起的营业额出现连续下降,9月12日起每日的营业额预计减少200—300万元。9月14日晚,贾国龙在微信称罗永浩是“网络黑嘴、网络黑社会”。9月15日中午,西贝官方发布了书面致歉信。罗永浩表示决定放弃追究西贝。

9月11日——于朦胧坠楼案

9月11日,中国大陆男艺人于朦胧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栋住宅大楼坠落身亡,终年37岁,于朦胧工作室同日傍晚证实死讯。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网上出现各种难以查核的传言。

9月17日——户晨风被封

9月17日,“户晨风被封”话题登上微博热搜。9月20日,户晨风的抖音、哔哩哔哩、微博、小红书账号被正式封禁,同时所有作品与动态被移除,9月30日浙江省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浙江宣传”发文批判其言论指其通过制造对立、煽动情绪来吸引流量,对户晨风的封禁升级,其各大平台账号消失。

户晨风是中国一名网络红人、主播,以随机给陌生人钱并采访他们、测试购买力的视频而走红。在直播中,他常常会与网友聊时事,或就一些观点激烈辩论。其直播内容和视频创作在中国互联网上多次引发争议,相关账号也数次被封禁。

11月26日——香港宏福苑大火

11月26日,香港新界大埔区宏福苑发生五级火警。这场火警是香港首宗屋苑五级火警,也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二宗五级火警。火灾造成至少160人死亡(包括1名殉职消防员)、79人受伤,6人失踪。火灾发生前,宏福苑正进行维修工程,各座住宅外围搭建了竹制脚手架和防尘护网,玻璃窗几乎全被发泡胶封闭。11月26日下午2时51分,其中一座建筑外的防护网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该屋苑8座大厦中的7座。初步调查显示,维修工程中封闭窗户所用的发泡胶属高度易燃物,加上使用未达阻燃测试标准的保护网,使火势迅速蔓延至室内外。

网信办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2025年9月30日 12:17

9月22日,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行动聚焦社交等平台,排查重点环节,整治挑动群体对立、宣扬恐慌焦虑、挑起网络暴力戾气、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等问题,如借热点炒作、炮制谣言、宣扬“以暴制暴”、鼓吹“读书无用论”等。

为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负面情绪问题,营造更加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群体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部分二次元群体、“喷系少年”组织煽动对立甚至“开盒”,或者教授买卖“开盒”技巧等。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恶意虚构散布灾情、险情、警情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伪造发布政府部门公告。以“内幕消息”等方式,拼凑剪辑或者利用矩阵账号炮制传播经济金融、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等谣言信息。虚构歪曲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编造“大师”“专家”等虚假身份、人设,围绕就业、婚恋、教育等领域“贩卖”焦虑带货卖课。挑起网络暴力戾气。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传播未经处理直接展示的血腥恐怖现场画面,或发布含有虐待动物、自残自伤等极端行为的刺激图片视频。利用AI合成、视频剪辑、图片拼凑等手段,渲染美化暴力行为,制造猎奇惊悚氛围。直播中以自残自虐、“打人挑战”、持械恐吓等噱头吸粉引流,组织线上约架,并实时直播双方线下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场景。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集中发布、片面鼓吹“努力无用论”“读书无用论”等绝对化、消极化论调。恶意解读社会现象,片面放大负面个案,借机宣扬厌世等负面人生观。通过炮制所谓热搜词、热门梗、表情包、语录段子等,过度自我矮化或者渲染颓丧消极负面情绪,引起跟风效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加强排查处置,从严处置处罚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账号和MCN机构,督促平台做好落实整改,各网站平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堵塞问题漏洞,切实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共同抵制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翟欣欣敲诈勒索案一审获刑12年

2025年9月20日 16:52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

据媒体报道,翟欣欣“索要千万逼死前夫”事件备受关注。1月21日上午9点30分,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2017年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自杀。其留下遗书称,翟欣欣隐瞒婚史在婚恋网站认识他并闪婚,“爱撒谎”“有心计”的她逼死了自己。苏享茂去世后,翟欣欣成为舆论焦点,苏享茂的家人一直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WePhone

来源:新京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式施行

2025年9月1日 12:3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所有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都要“亮明身份”。

《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平台在服务提供者的内容上架或上线时要进行审核,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对未标识或疑似生成内容要添加风险提示,从而在传播端阻断虚假信息扩散。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更像指纹,所有生成合成内容需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一旦有问题,技术一查就能找到痕迹。”智能感知与控制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吴浩说,两种标识形成“显式告知用户、隐式支撑监管”的双重保障体系。

多平台推出细化规则

据整理发现,包括腾讯、抖音、快手、B站、DeepSeek等平台均对上述《办法》出台细化规则。

9月1日,抖音发布《关于升级AI内容标识功能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平台上的AI内容创作与传播。《公告》显示,抖音已上线两项核心功能:一是AI内容标识功能,协助创作者为AI内容添加提示标识,方便用户辨别;二是AI内容元数据标识读写功能,可识别并写入AI内容的元数据信息,为内容溯源提供技术支撑。

若创作者未主动添加标识,抖音将辅助添加标识说明。一方面,平台会运用技术手段检测疑似使用AIGC技术生成的内容,并为其添加“疑似使用了AI生成技术,请谨慎甄别”的标识。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AIGC技术服务提供者在生成AI内容时,需在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当创作者在抖音发布此类内容时,如抖音核验出内容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信息,将在作品页面添加“作品含AI生成内容”的标识。

8月31日,腾讯发布公告称,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平台应对AI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为保障用户信息获取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平台进一步优化内容识别能力。用户通过平台获取的AI生成合成内容,可能带有显式标识或隐式标识。平台也会对可能是AI生成合成的内容进行相应提示,以便用户清晰辨识。

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用户在发布或传播AI生成合成内容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平台添加的AI标识。同时不得利用AI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侵权信息以及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平台规范的行为,平台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8月29日,据B站公告,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不断升级完善站内AI相关的内容治理水平和管控能力,积极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各项要求,推出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帮助大家更便捷地区分内容是否涉及AI生成。

B站站内已在投稿侧提供标识选项,UP主可以在运用AI技术产出优质内容的同时快捷进行自主声明。站内在投稿时,可通过发布界面点击【创作声明】选择【该视频使用人工智能合成技术】添加标识。站内会对于未主动声明的AI生成合成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社区规则添加标识,用户不得恶意篡改、隐匿相关标识。下一步,站内将持续落实标识相关工作,优化AI治理链路,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快手公告称,已上线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和用户主动声明功能:首先会在平台AI生成的内容中添加“AI生成”显式标识、以及嵌入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其次,在发布或传播明确由AI生成的内容或被平台检测为疑似AI的内容时,会在内容周边进行显著提示。

快手方面表示,平台鼓励创作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准确、规范标注AI内容。同时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平台已标注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平台相关规则的作品,以及恶意标注等违规行为,平台将按照社区规则进行处置。

9月1日,DeepSeek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及《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防止AI生成内容可能引发的公众混淆、误认以及信息失实的风险,DeepSeek已在平台内对AI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并明确提醒用户相关内容由AI生成。用户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此类生成内容标识,不得利用AI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侵权信息以及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已发布《模型原理与训练方法说明》,对模型的基本原理、训练数据及内容生成机制予以说明,以帮助用户更全面地理解AI技术、合理使用 DeepSeek相关服务,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控制权,防范因误用或不当使用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专家解析: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办法》的实施,会对行业、个人用户,以及相关技术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四川省委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标识”能在保障安全与促进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压实开发者、提供者和平台的主体责任,通过治理和规范去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对行业而言,《办法》的实施,对人工智能企业选择相应的训练数据能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吴浩解释,有隐式标识后,企业能更便捷地筛选高质量的数据进行模型训练,提升技术可信度,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雪汶认为,强制“标识”可有效遏制低质量、重复性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维护平台内容原创性与公平性,为优质内容创作营造良好环境。另外,能减少因AI生成内容引发的侵权、诈骗等问题。

(来源:上观新闻)

以下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原文: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OpenAI发布最强模型GPT-5,免费向所有用户开放

2025年8月10日 14:54

经过两年多开发、历经多次延期后,GPT-5来了。当地时间8月7日,OpenAI宣布推出其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模型GPT-5,该模型在编码、创意写作以及复杂查询推理方面具备更强的能力。

GPT-5将在未来一周内分批向包括免费用户在内的所有ChatGPT用户开放,Plus会员可获得更多使用量,Pro会员则可访问GPT-5 Pro版本——该版本具有扩展推理能力,可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答案。

OpenAI首席执行官萨姆·奥尔特曼(Sam Altman)在发布会上评价GPT-5是“此前所有模型的巨大飞跃”。他还表示,如果说GPT-4是一个大学生,那么GPT-5就是“真正的专家”。

GPT-5是OpenAI首个“一体化”的AI系统,它并非单一的语言或者推理模型,而是整合了GPT系列(大语言模型)和o系列(推理模型),具备调度子模型的能力。它能够识别何时快速响应,何时需要更长时间的思考以提供专家级的应答,不必由用户手动选择使用常规语言模型还是推理系统。

奥尔特曼表示,GPT-5的问世标志着,OpenAI在实现通用人工智能(AGI)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

作为OpenAI的“最强大模型”,GPT-5在编程能力、创意写作、健康领域等关键领域实现了显著提升。

GPT-5是OpenAI迄今为止最强大的编码模型,在复杂的前端生成和大型代码库调试方面表现突出,能够仅凭一个提示就创建美观响应式的网站、应用程序App和游戏。OpenAI在官网上放了五个案例,分别是一个类似“Flappy Bird”的网页游戏、像素画图板、打字计时器、架子鼓模拟器,以及一个音频可视化工具。

在创意写作方面,GPT-5能够处理结构复杂的写作任务,如无韵律的抑扬格五音步诗或自然流动的自由诗,犹如诗人。“GPT-5是我们迄今为止最强大的写作协作工具,能够帮助您将粗略的想法转化为引人入胜、富有文学深度和节奏感的文字作品。”OpenAI方面介绍称。

OpenAI还称,GPT-5是公司迄今为止针对健康相关问题的最佳模型,它使用户能够了解并提高自己的健康程度。该模型在HealthBench上的得分明显高于任何先前的模型。GPT-5能更积极地标记潜在健康问题,帮助用户解析医疗结果,尽管OpenAI强调,ChatGPT不能替代医疗专业人员。

GPT-5一直是OpenAI最受外界关注和期待的产品,但它此前曾屡屡“跳票”,始终未能如约而至。近日有报道称,OpenAI正在就一项可能的员工股票二次出售事宜进行谈判,公司估值有望达到约5000亿美元,较两年前的150亿美元的估值实现了超33倍的惊人跃升。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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